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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現時部分臨時合約加上「必買必賣」的條款,若果買家簽署這類合約後撻訂,情況跟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差不多,可能被追差價。謝天良指,二手樓臨時買賣合約加上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等於正式買賣合約,若果買家放棄成交,業主同樣可追討重售後差價。

所謂「撻訂」是指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後,尚未完成交易便中止交易。根據一般買賣條款,賣方有權沒收訂金,這個過程俗稱為「殺訂」。當買家選擇放棄訂金時,這個行為便稱為「撻訂」。

一些去年底「摸頂」購入新盤的投資者,撻訂情況相信比過去數年嚴重,有機會引起的追差價訴訟潮。

為何法庭要釐清這個原則? 因為雙方在爭辯賠償一事上必然提出不同理據,當然會有當時的參考市價,亦有提出第二期的賣價,單是應以哪一日(是毀約的那天,還是重售的那天?

由此可見,撻訂也要講時辰,若簽訂買賣合約後才取消交易,涉及的風險較在臨約期撻訂高很多,買家務必謹慎行事。

賣方因買方未能完成交易所導致的其他損失(例如單位再賣出時價錢下跌的差價及有關費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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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一的例外,是買家轉名 / 加名予直系親屬(父母、子女、配偶、兄弟姊妹),這項交易可視作「內部轉讓」,因政府將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,可獲豁減印花稅。

撻訂,是指買方看中某間物業後,與賣方簽定認購協議,賣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,收取買方一定數額的訂金,但如果買方在規定的協議時間內沒有正式購買該房子,賣方將沒收這筆訂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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